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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来源:建筑培训网 时间:2021-01-21 作者: 浏览量: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出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涨价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监理/勘察设计工程师可担任项目经理,部分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2、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4、招投标:

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5、关于合同: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6、项目经理:

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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